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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碧桂園1.31億糾紛案發回重審,房企股權并購的“不定時炸彈”如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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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新城控股一則公告在地產圈和資本市場掀起了不小的波瀾。

作者:陳超明 郭萌萌

來源:股度股權(ID:laws51)

核心看點導讀:2026年5月8日,新城控股一則公告在地產圈和資本市場掀起了不小的波瀾。一樁始于2014年的房企股權連環交易,歷經蘇州中院一審判決1.31億元賠償后,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新城碧桂園兩大房企同時卷入,各方當事人多達十位,訴訟鏈條涉及多層股權轉讓關系。這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糾紛,實則是房企歷史上高杠桿擴張時期股權并購風險滯后爆發的典型樣本。何以十年前的股權轉讓,至今仍如幽靈般纏繞著已經離場的交易各方?盡調盲區何在?風險隔離何以失效?本文將從這則案例入手,深度剖析房企股權并購中的十大法律風險,以我在資本市場法律服務領域多年的實踐積累,為正在或即將參與并購交易的企業提供一套可落地、可執行的“風險防控工具箱”。

目錄

一、引言:1.31億元只是冰山一角——房企股權并購進入“風險清償期”

二、新城碧桂園案深度解剖:一樁發回重審案暴露的三重致命傷

三、股權并購十大“定時炸彈”:從盡調盲區到隱性債務

四、風險隔離的四道防線:從交易結構設計到條款博弈

五、并購后管理:不當“甩手掌柜”的生存法則

六、給企業家的靈魂四問與實操建議

一、引言:1.31億元只是冰山一角——房企股權并購進入“風險清償期”

2026年5月8日,新城控股(601155)發布公告,披露其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蘇民終4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5民初1269號一審判決,將涉案金額高達13,121.87萬元(約1.31億元)的合同糾紛案發回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這件牽涉新城控股與碧桂園兩大房企巨頭的案件,再次將房企股權并購的深層風險推到了聚光燈下。碧桂園近期債務與訴訟壓力較大,截至2026年3月底,新增多起重大未決訴訟。

此案絕非孤例。

事實上,從泰禾與長城資產之間9.58億元債權的“一包二賣”糾紛,到石榴集團因股權代持漏洞失去價值20億元的北湖壹號83套別墅控制權,再到恒大系末端項目公司28.8億元賬面債權最終以區區30.3萬元成交的驚人對價——中國房地產行業正在經歷一場大規模的“風險清償”。

當前房企流動性普遍承壓,1.31億元涉案金額對新城、碧桂園均構成潛在壓力。但更為深遠的問題是:房地產行業正在從資產驅動型增長轉向存量盤活與風險化解并存的“二次重組期”。 證監會已恢復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資,允許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實施重組上市,為并購重組提供政策支持。這無疑將進一步激活房企并購市場。然而,更大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并購機遇與法律風險如何平衡?

很多企業并不真正理解,股權并購的風險是后置的、滯后的、積累的。你在交易當天評估出的那1.31億元,可能未來五年會變成3億、5億甚至更大。真正的專業并購,不是在交易完成時宣告勝利,而是在五年后還能體面地說“我當初的盡調做對了”、“我的交易結構頂住了”、“我沒有踩雷”。

我在執業生涯中,累計研究過上百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糾紛和證券衍生業務糾紛,代理或參與非訴項目累計數百個以上,在股東糾紛和合同糾紛領域處理過千余起訴訟案件服務。我見過太多企業在股權并購中因為“買便宜了”而竊喜,卻不知自己同時買下了一顆“定時炸彈”。企業并購成功的關鍵,不是壓價,而是“排雷”。今天,我將從這起案例出發,拆解盡調盲區的真實面貌,剖析風險隔離的正解與誤區,幫助企業構建一套從交易結構設計到條款博弈、從并購前盡調到并購后管理的完整風控體系。

二、新城碧桂園案深度解剖:一樁發回重審案暴露的三重致命傷

(一)案情全貌還原:從2014年到2026年的十年“接力賽”

要理解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必須先梳理清楚這條始于2014年的股權轉讓鏈條的時間線和交易結構。

2014年,自然人支金高將蘇州金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至沈銀龍等人名下。

2016年7月,新城控股子公司蘇州新城創佳置業有限公司以高達10.16億元的收購對價,收購蘇州金世紀100%股權。

2016年10月,蘇州新城創佳置業將蘇州金世紀50%股權轉予蘇州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就此正式合作開發該項目。

原股東支金高主張股權轉讓無效并索賠,合同糾紛爆發。各方當事人涉及上訴人(原審原告)支金高,上訴人(原審被告)蘇州新城創佳、蘇州碧桂園、碧桂園地產集團、沈銀龍,被上訴人珠海橫琴順碧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市順德區共享投資有限公司、陸志文、王雁平,以及原審第三人蘇州金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這是一場多達十方當事人的復雜訴訟。

2025年1月,蘇州中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新城控股、碧桂園等向支金高賠償1.31億元,同時駁回了支金高2億元的其余訴求。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2026年5月8日,江蘇高院裁定撤銷蘇州中院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裁定書中未披露具體原因,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相關規定,二審發回重審通常指向一審判決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序嚴重瑕疵。

(二)核心法律焦點解剖

1、隱名持股風險的遲來爆發:誰的股權?

本案的核心爭議根源于2014年那一次支金高將股權轉至沈銀龍等人名下的操作。這筆交易的法律性質究竟是真實轉讓還是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股權代持?如果是代持關系,當時是否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代持協議?代持期限如何約定?代持權利邊界如何劃分?

根據蘇州中院一審判決對新城碧桂園等方的1.31億元賠償責任認定來看,法院至少初步認定了支金高在原股權轉讓事件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權益。盡管支金高的2億元索賠被駁回,但1.31億元的賠償責任絕不是法院“和稀泥”的結果,而是反映出法院對原股權交易中某些關鍵環節——可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可能是顯名股東沈銀龍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的不利認定。

隱性股權關系——無論是隱名持股、委托代持還是代持人私下處分代持股權——正成為中國企業并購交易中的黑洞。我經手過太多類似的案件:隱名股東因沒有簽署書面代持協議而無法追認股權;顯名股東利用工商登記機關的“外觀主義”原則擅自處分代持股權;代持人私下將代持股權質押或向第三方轉讓導致實際出資人的股權被掏空。這些問題往往不是在代持關系設立時爆發,而是在觸發事件(如股權轉讓、公司被并購、或顯名股東破產/涉案)發生時被連鎖引爆,屆時一切都已覆水難收。

2、盡調盲區的集中暴露:十年前的股權鏈條是否還有人查?

新城2016年以10.16億元收購蘇州金世紀100%股權時,其法務部門和外部律所是否對2014年支金高到沈銀龍的股權轉讓做過深度的穿透盡調?

我的判斷是大概率做了形式性的盡調——核查了工商檔案、核查了股權轉讓協議、核查了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但這些全部都是“表面真”。如果2014年那次股權轉讓背后隱藏著隱形代持關系和未披露的或有債務,那么常規盡調根本無法觸及核心。你查工商登記的“顯名股東”是沈銀龍,不代表支金高對該公司沒有權益主張。法官不認“顯名即真實”,法院最終認定的是實質權益的歸屬。

尤需警惕的是合同倒簽問題——很多企業在盡調中常常忽略對交易文件簽署時間的實質性核查。代持人可能利用授權文書不對應的問題制造虛假授權鏈;也可能通過事后的“追認函”,將所有問題以事后法律文書的形式掩蓋——這些都是盡調人員看不到的真問題。

3、風險隔離的全面失效:一個標的同時套住新城和碧桂園

案例分析到這一步,風險隔離失效的問題已經非常清晰:新城控購買蘇州金世紀后,僅在三個月后就將其中50%股權轉給碧桂園,交易短期內極速完成。

這一節奏暴露出交易各方在交易結構設計中的一個致命誤區——交易被默認為“接力賽”,而非“同步排查” 。新城在收購蘇州金世紀時發現的風險,理論上應當共享給擬收購50%股權的碧桂園。但現實往往是:交易各方各自做各自的盡調、各自簽各自的協議,認為你把股權轉給我,相關的債務和風險就都與我無關了。這種認知是極端危險的。

在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并不能自動切割原股東過去埋下的債務。受讓方的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完善、責任條款是否能穿透追究原股東責任,才是決定交易安全的核心。那么,風險隔離失效的根本缺陷在于交易結構中完全沒有設置SPV(特殊目的公司)實體。SPV的核心價值在于:不同項目通過獨立SPV,單一項目的法律糾紛或財務風險不會傳導至其他項目,實現風險的橫向隔離與縱向隔離。如果在這次交易中,新城和碧桂園各自通過不同的項目SPV持有股權份額,則支金高的訴訟追索就只能針對標的SPV,不會直接上傳至兩大上市公司主體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

反觀現實:這種股債不分的基礎股權架構,導致了企業跨境風險無法隔離,控股股東的信用可能會被單一項目的訴訟拖累和撕裂。

(三)重審的經濟與商業影響:不確定性才是最大的成本

案件的最終走向至今仍撲朔迷離。

新城控股在公告中明確表示:“因本案發回重審,且尚未開庭審理,本案的訴訟結果及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最終須以法院判決為準。”

從表述中我們就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對此案的審慎與不安。1.31億元的重磅賠償一旦在重審中被確認,其負面影響將是全國性的。

更深層的隱憂在于,本案只是冰山一角。房地產行業類似的新城碧桂園式的“舊賬新算”式并購糾紛,未來將在規模和頻次上進一步放大。如果重審中認定的原股東利益損失擴大,不同追索金額的計算標準被法院采信,那么賠償基數很可能遠不止1.31億元。這將是全行業的一記警示。

三、股權并購十大“定時炸彈”:從盡調盲區到隱性債務

經過對大量已處理的并購糾紛案件的復盤梳理,我系統總結出股權并購中最致命、最隱蔽的十大風險。企業每“焊接”一顆,交易的安全系數就提升一個層級。

(一)隱性股權關系風險:代持與隱名持股的“地下暗流”

1、風險解剖:代持關系在房企并購中極為普遍,但在盡調中又很難通過常規手段發現。

2、案例警示:石榴集團因股權代持漏洞,失去價值20億元北湖壹號項目83套別墅的控制權。石榴集團與代持人之間沒有簽署代持協議,也沒有明確的相關權利約定。桑春華和楊玉鳳等人利用代持殼公司股權的漏洞,將殼公司的名義股東做實:首先通過申明作廢等方式補辦了殼公司的證照和公章,隨后以丟失等名義重新補辦了83套別墅的房產證。

3、法律后果與追索難點: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在司法實踐中難度極大。根據相關案例,隱名股東如果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代持關系,又沒有股東名冊等充分證據證明股東身份,法院極有可能難以認定代持關系存在,整個追索路徑就此斷裂。即便隱名股東最終贏得了官司,顯名股東(代持人)若在被起訴前已將代持股權轉讓或質押給善意第三方,隱名股東也無法追回股權,僅能獲得債權意義上的賠償請求權。

(二)隱性債務風險:并購中常見的“債務甩鍋”陷阱

如果被收購項目公司對外有巨額擔保債務或未決訴訟,這些債務并不會因為公司股權的變更而自動消失。

實踐中常見的高危形態包括:

1、對外擔保之債:目標公司為關聯方或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該擔保信息若不經過深入的征信調查和擔保合同索引調查很難發現。

2、未決訴訟之債:目標公司正在作為被告涉及的重大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各方當事人之一若故意隱去相關信息,常規盡調基本覆蓋不到。

3、工程質量潛伏之債:房地產項目開發中最嚴重的風險——已交付但尚在質量保修期內的商品房質量問題、業主集體訴訟等。

4、稅務欠繳之債:目標公司存在虛開發票、少繳企業所得稅等不規范納稅歷史,一旦稅務稽查介入將產生巨大的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三)合同倒簽與授權瑕疵風險:隱含在紙面文件下的“訴訟雷管”

1、風險解剖:盡調中最反直覺但又最致命的是——你查到的合同文件本身可能就是“假的”與“倒簽的”。

2、深度分析:很多企業在盡調過程中看到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其實完整記錄形式上沒問題但實際上并無法律效力。例如股東會決議后補的簽字,授權代表根本無授權權限越權簽署的重大合同,審批程序缺失、轉讓價格未經審計評估的核心資產轉讓協議。

3、司法認定趨勢: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合同文件的審查正在從形式主義走向穿透主義。在重大投融資交易和并購中,法院近年來越來越多地傾向于由收購方承擔“應進行更深入的盡職調查”的反向舉證責任,要求收購方證明自己在交易中已善意履行注意義務。一旦證據鏈條出現斷裂導致收購方自證失敗,法院很可能直接認定收購方惡意串通收購人、損害原始債權人權益。

(四)對賭協議的履約風險:責任鎖定與傳導機制

1、風險解剖:對賭協議是股權并購交易中平衡買賣雙方利益的核心工具,但一旦業績承諾無法實現,糾紛隨之而來。

對賭協議的違約賠償責任通常由原股東和創始人以無限連帶責任的形式承擔。這就導致了兩個傳導風險:第一,對賭失敗的償債責任穿透企業的有限責任保護,直接傳導至創始人個人資產;第二,對賭業績對集團母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市值形成直接沖擊。

2、案例警示:俏江南對賭案雖已是較早年案例,但仍然是對賭風險具有教科書級參考價值的典型案例。張蘭引入鼎暉創投并簽署對賭協議,約定須在2012年底之前上市。由于上市失敗,張蘭個人需承擔兩億元本金及高額利息的回購責任,最終引發全面控制權喪失。該案中個人與企業深度綁定導致的風險暴露,成為創始人對賭失利的典型警示。類似的還有小馬奔騰等案例,均凸顯出傳統對賭模式下創始人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帶來的巨大風險。

與此同時,實踐中“抽屜協議”式的約定也是風險高發點。格力地產控股股東珠海投資與廣州金控之間的對賭協議未對格力地產進行披露,導致格力地產在不知情情況下成為對賭協議的相關方,承擔了超出其本意的潛在法律風險。

(五)股東糾紛風險:控制權爭奪的“幽靈”

房地產項目開發周期長、投入資金量大、退出渠道窄,一旦各合作方之間經營理念出現差異,糾紛幾乎是必然的。

1、風險引發點:股東出資義務未按期實繳;利潤分配機制約定不明;一方委派的財務負責人不配合支付工程款的審批;一方以股東借款名義抽逃資金;情緒與決策在項目后期完全對立,小股東利用知情權訴訟發動連審等。

2、案例警示:上海奧匯置業2550萬元權益先后被上海市二中院等多地法院多家法院進行凍結,執行法院涉及多地,反映出房企股東糾紛一旦爆發,其傳導和復雜程度遠超并購定價環節。

(六)行政合規與監管處罰風險:收購后的審批核查與責任傳導

1、風險解剖:房企并購中的一個巨大不確定因素——并購后,目標公司在歷史上涉及合法合規事項的行政處罰,可能通過并購后的工商登記變更和更名程序重新被主管機關作為檢查對象予以追責。

2、典型的行政合規風險源:

環保合規處罰: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取得環保批復就開工建設、未配套建設環保設施即投入使用。

土地規劃合規處罰:超容積率建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期限開工竣工導致土地閑置被收回。

預售合規處罰:項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房屋、收到資金不進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稅收稽查處罰:目標公司歷史欠稅、虛列開發成本多抵扣土地增值稅、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七)資產權利限制風險:質押、查封與凍結的隱性傳導

1、風險解剖:標的項目公司的關鍵經營資產——土地或在建工程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被原股東的債權人查封。

2、傳導機制:在法律上,交易標的公司名下的股權被查封,理論上不會影響項目公司持有的土地、房屋等資產的權屬。但司法實踐中,一旦出現查封,金融機構和施工方會動用各種手段凍結項目公司的銀行賬戶、暫停開發貸放款,開發商的開盤節點、預售資金提取和股權分紅均可能被迫停止。買賣雙方對“資產權利限制”的盡調必須高度關注目標公司股權的權利限制,以及目標公司名下項目工程的質押和查封記錄。

(八)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風險:并購后整合失敗的“隱形殺手”

1、風險解剖:很多企業在收購項目公司以后,保留了原經營團隊,但未及時改選董事會、未更換法定代表人、未接管公章和證照。這無疑是“引狼入室”。

2、案例警示:某企業收購一家房地產項目公司之后,發現原股東在公司收購之前曾以項目公司的名義為原股東的關聯企業提供了一份2億元的連帶責任擔保,而該擔保函僅由原法定代表人簽署并用印。此時,收購方已全面接管公司,但因擔保行為發生在收購前的盡調期間,盡調并未發現。最終銀行起訴項目公司要求償還2億元——收購方既沒有償債義務的法定義務,也無法證明銀行屬于“知情第三人”,陷入極大被動。

(九)勞動與人力資源風險:改制與精簡成本

風險解剖:房地產項目開發周期與團隊人員配置往往是階段性高配的——前期開發團隊、工程施工團隊、后期銷售團隊,各自的項目角色在項目開發的各個階段存在變化,重疊較少。收購后如果處置不當,將面臨大額勞動爭議、未支付的加班費、未足額繳納社保等法律追索。

(十)跨境交易與外商投資風險:外資進退維谷

風險解剖:隨著中國企業全球化步伐加快,很多房地產并購交易涉及境外SPV、VIE架構和外商投資準入辦理。境外SPV架構若被目標企業不熟悉安排、WFOE的注冊資本實繳不到位、跨境交易對價未辦理FDI或ODI登記,都可能在跨境資本流動審查中面臨繁瑣的處罰。

近期證監會已恢復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資,允許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購買涉房資產,募集資金用于存量涉房項目和支付交易對價、補充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等。政策面為房企融資提供了通道,但跨境交易中的合規風險仍然普遍存在。在SPV架構下,各主體間在資金、人員、業務及決策上必須保持獨立,邊界不清將導致跨境交易的風險隔離在法律上完全失效。

四、風險隔離的四道防線:從交易結構設計到條款博弈

新城碧桂園案留給行業最大的反思在于:為什么一個可以提前隔離的風險,最終波及了兩大上市公司的信用和財務根基?核心原因在于,交易結構設計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建立起風險隔離的“四道防火墻”。

第一道防線:SPV——穿透式風險隔離的起點

原理與落地:SPV架構通過對特定資產或項目公司的獨立持有、獨立運營、獨立核算,實現法律層面的風險隔離。SPV持有的基礎資產必須遠離其他交易方或其債權人的控制范圍,確保即使控股股東破產,SPV也不會被合并到破產清算范圍。

操作建議:

1、橫向隔離機制:設立不同項目SPV。在房企股權并購中,應當針對每一宗特定的土地或項目開發主體單獨設立SPV持有股權結構。各SPV在資金、人員、業務及決策上保持獨立——在SPV架構下,資金調動須有獨立的審批程序,人員配備須與集團剝離,業務執行不得交叉混同,決策鏈條不得越級審批。

2、縱向隔離機制:集團不直接持股。“離岸基金+項目SPV”架構是私募股權與房地產投資的標準配置,通過“主基金→區域基金→項目SPV”的三層結構,實現投資風險的橫向與縱向隔離。某一項目的法律糾紛或財務風險不會傳導至其他項目,也不會直接上傳至控股股東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道防線:盡職調查——深度與廣度的雙重把控

深度盡調是股權并購的靈魂。就像醫生給患者做手術一樣,在沒拿到全套檢查報告之前,不敢隨便開刀。

盡調策略分層:

(1)工商登記常規盡調:審查目標公司章程、股權結構、股東名冊、股權轉讓協議、公司內部決議文件和股東會記錄。重點核查轉讓方投資主體資格、會議決議的簽字是否由合法的授權代表作出、系列決議文件的時間邏輯是否自洽。

(2)隱形盡調(穿透式):對目標公司近三年的銀行資金流水進行逐筆排查,逐一分析大額資金往來的交易對手、合同依據和付款憑據。對目標公司的重要供應商、施工企業、業主代表進行外圍訪談,反向了解目標公司的潛在履約隱患。對目標公司的法人代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鍵個人通過法院公告網、失信被執行人查詢系統、裁判文書網進行涉訴與執行情況交叉查詢。

(3)行業與場景定制化盡調:房地產并購盡調與一般公司并購盡調存在重大區別——必須額外覆蓋土地出讓合同核查、土地閑置風險核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核查、報批報建程序合規性核查、業主交房與辦證風險核查等。

(4)在盡調中發現風險以后還需量化評估。發現一個2億元的擔保類或有負債,不是簡單地在盡職調查報告中提示一下風險就結束了。應當向交易對手提出明確要求:要么由交易對手在交割前解除此項擔保,要么在交易對價中扣除相應金額并設置交割調整賬戶。

第三道防線:交易文件核心條款的設置與博弈

盡調完成后,交易文件的條款起草與利益博弈是企業風險防控的第二個高密區。會談判的律師和不會談判的律師,他們的收費相差數倍,其核心區別就在于此:

(1)歷史責任的前置切割——“陳述與保證條款”

收購方要求目標公司的原股東在交易文件中就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對外擔保、未決訴訟、股權結構真實合法性、稅收繳納歷史等核心事項作出書面承諾。一旦陳述與保證事項中有任何不屬實,原股東須承擔賠償責任。

(2)剩余風險的追責鎖定——“交割后賠償機制”

交割后賠償機制的設計直接決定了交易文件對收購方的保護力度。包括:明確的索賠通知期限(什么期限內發現問題并通知原股東為有效索賠)、明確的賠償范圍(賠償僅限目標公司直接損失還是延伸至收購方的間接損失),以及賠償責任上限與下限。

(3)對賭協議的精準設計——風險與責任的均衡安排

如前所述,對賭協議是股權并購中核心的利益平衡工具。

條款設計建議:

其一,對賭責任的合理隔離。在基礎交易架構層面,相較于創始人個人直接持有標的公司股權、對賭失敗后個人承擔全部責任的傳統模式,優化后的架構為由創始人控股設立SPV有限責任公司,由SPV持有關鍵股權,對賭失敗后的補償責任由SPV承擔,從法律主體層面實現了創始人個人與對賭責任的初步切割。協議中需清晰約定補償義務主體為SPV而非創始人個人,并附加創始人僅在SPV未履行義務時、在其對SPV的出資額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的條款,鎖定創始人的責任上限。

其二,摒棄創始人直接出具《個人無限連帶保證函》的做法,改為創始人將其持有的SPV股權質押給投資方,將責任錨定在SPV股權價值范圍內。

其三,將交易對價支付進度與標的公司業績完成情況實行掛鉤,在降低投資方風險的同時,換取投資方對SPV風險隔離方案的認可。

(4)交割后股權價款預留與脫鉤對價

最直接的硬保護措施——在交割后預留一定比例的股權交易價款,作為對未知債務的擔保金。一旦未來或有債務被觸發,直接從預留的價款中扣除。預留周期不低于交割后36個月(常規民事訴訟時效的參考周期)。

第四道防線:并購后整合管理的組織落實

很多企業家認為:并購的交割一完成,法務和律師的工作就結束了。這是大錯特錯的認知。事實上,并購后法務工作的緊密程度絲毫不低于盡調和工作交割階段。

(1)接管資產,確權固權

交割后第一時間安排目標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和公章更換程序,辦理目標公司全部土地、房產的抵押登記查詢,必要時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針對目標公司名下資產的“權利無查封凍結證明”。接管目標公司的全部印章、證照、合同檔案和財務賬冊,完成資料移交盤點清單的雙方簽字確認。更換目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監事登記,委派駐場財務代表前置審批全部資金支付程序和工程建設招標合同。

(2)歷史合同的穿透式梳理

盤點目標公司全部的對外合同,逐一識別是否已年檢、已報告、已報備。所有合同檔案須經過“合同甄別→風險研判→責任落實→監督執行”的四步風控流程。

(3)持續跟蹤法律政策動態

并購后的三年,是風險潛伏期、暴露期和觸發期。這個階段里,企業的法務部門和外部聘用的法律顧問不能“休假”,必須繼續跟蹤目標公司在原股權交易階段未完成法律繼受的問題:包括關聯方欠款的追責時效是否正在倒計時,工程建設合同的質保義務是否面臨潛在的業主訴訟風險,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匯算清繳是否存在歷史欠繳等。

(4)并購后整合中的潛在并購商譽提記

交易完成后,目標公司的并購商譽如果因未來的糾紛累及或資產減值而導致減值測試不達標,將直接影響主并方上市公司主體的利潤表和市值。必須確保法務部門和稅務部門在并購后第一年就啟動整合復盤,檢查并確保商譽減值的測試標準與公司法務風險盡調的結果取得內在一致性。

五、并購后管理:不當“甩手掌柜”的生存法則

很多收購方在交割時無比豪橫,交割后卻出現一個普遍現象——目標公司的公章證照未接管,法定代表人未更換,原股東仍在公司發號施令。

這種操作手法無異于將一個裝滿炸藥的保險箱放在他人手中,密碼還不是自己設定的。新城碧桂園案中,新城收購蘇州金世紀并在短時間內將股權轉讓給碧桂園的全過程中,目標公司的管理權究竟是否真正實現交接,備受市場關注,也是本案潛在風險未能有效隔離的根源之一。

并購后,接管動作的精準執行,尤為重要:

第一,首日接管清單。 交割首日,收購方代表應前往目標公司的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完成下列接管動作:(1)對目標公司的全部印章、證照、銀行U盾、密鑰、財務賬冊、合同原件、審批文件按清單逐項交接雙方確認;(2)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系統,更換目標公司的銀行預留印鑒和經辦人員;(3)向目標公司的全部合作伙伴、供應商、政府機構下發“公司控制權變更通知書”并附上新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樣本;(4)變更目標公司的社保和公積金賬戶授權經辦人。

第二,派駐代表到關鍵管理崗位。 并購后必須對目標公司實施全方位管控:任免法定代表人并全面法定簽字權;改選董事會,收購方委派的董事應當占到董事會2/3以上;派駐財務代表前置審批全部資金支付,所有付款須收購方現場簽字;項目公司總經理崗位由收購方參與選聘,確保收購方對項目開發的實質控制。

第三,推進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風險整改計劃。 盡調報告中列出的風險點須逐項按期整改——債務的清理和重組、未決訴訟的應訴方案、隱名股東代持關系的規范、關聯方占款存量的催收與核銷等等。

六、給企業家的靈魂四問與實操建議

文章即將收尾,我想向正在或即將參與股權并購的企業家們,提出四個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靈魂拷問:

第一問:你的并購盡調是在看對方想讓你看的東西,還是在看對方不想讓你看的東西?

大多數并購盡調最終流于形式的原因,恰恰是盡調團隊在看對方主動提供的材料,而不是主動尋找“看不到的材料”。隱性債務、隱形代持、隱性訴訟這些真正致命問題,幾乎永遠不會出現在盡調資料清單里。它們需要盡調團隊通過資金流水排查、外圍訪談、涉訴交叉查詢、民間借貸排查等“穿透式盡調”手段自行挖掘。如果你的盡調團隊沒有能力或者沒有決心做穿透式盡調,你面臨的就不是“交割后小概率風險”,而是“幾乎100%會爆發的定時炸彈”。

第二問:你的技術層面能否實現“風險不過夜”?

新發現的或有負債、代持關系中已披露的不利證據、主體之間的轉讓先決條件尚未達成——這些情況在盡調和交易談判中隨時可能出現。如何搭建決策通道,確保這些信息在出現當日傳達至企業的最終決策者并形成應對決策,考驗著整個風控系統的運行效率。

第三問:你愿意花多少錢為自己的交易買一份“合格的風險保險”?

在并購領域,常聽到這樣一句話:“便宜的盡調和貴的不一樣”。而很多企業恰恰選擇了最便宜的盡調,結果埋下最大的隱患。1.31億元賠償金額,是當初節省下來的那點盡調費無法比擬的。聘請有經驗的專業資本市場律師和財務盡調團隊,進行系統的穿透式盡調和交易文件精細化談判,其成本在過億級別的并購中占比不足1%,但對于約束巨型無形風險的價值,卻呈十倍、百倍放大。

第四問:你能否接受“并購整合期長達三年”這個鐵的事實?

很多企業主習慣性認為:交割完成之日就是并購結束之時。這個錯誤認知直接導致了并購后整合階段的巨大管理空窗。交割后的三年,是你真正消化目標公司、化解存量風險、釋放協同效應的關鍵時期。并購后的第一年往往是風險暴露年,第二年才是價值釋放年。如果在交割后就當“甩手掌柜”,最終可能既沒有吃到紅利,還要吞下苦果。

//本文作者

陳超明

■ 盈科華南區金融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深圳資本市場法律事務中心主任

■ 執業領域:股權領域(設計、激勵、基金、融資、并購)、境內外IPO相關法律事務;股權領域疑難民商事訴訟、不良資產領域疑難訴訟及執行法律事務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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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新城碧桂園1.31億糾紛案發回重審,房企股權并購的“不定時炸彈”如何拆除?

股度股權

專注于股權(設計、激勵、并購、基金、融資、IPO)領域解決方案設計.微信公眾號ID:laws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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